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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及学生投诉

学生及公众投诉院校政策

2013年1月批准修订

社区和专科学院认证委员会的认证, 西部学校和学院协会是一个机构满意地实现其目标的信心的表达, 符合或超过委员会的资格要求, 认证标准和遵守委员会的政策. 委员会关注的是机构的完整性,以及与认可标准和政策相一致的表现. 但它不能干预机构的内部程序,也不能作为监管机构, 委员会可以并且确实对有关附属机构的条件指控的投诉做出回应,这些投诉对机构遵守认可标准的情况提出了重大质疑.

委员会不审议有关与其附属机构有关的个人生活的指控. 它不承担裁决学生之间孤立的个人不满的责任, 教师, 或者是公共机构和个人机构的成员. 本委员会不会就录取事宜担任上诉法庭, 学分的授予或转让, 成绩, 费用, 学生经济资助, 学生纪律, 集体谈判权, 教师的任命, 促销活动, 任期和解雇或类似事项.

委员会要求每个认可的机构都有合理的学生投诉和公众投诉政策和程序, 相当管理, 并且被广泛宣传. 向委员会提出投诉的投诉人应证明已作出认真努力,执行机构提供的所有审查程序.

投诉只有以书面形式提出时才会被考虑, 当投诉人的身份清楚时, 投诉人的地址也包括在内. 有关院校严重违反资格要求的指控应包括实质性证据, 认可标准和监察委员会政策(连同监察委员会的标准). 这些证据应说明相关的和可证明的事实.

当委员会收到关于候选人或认可机构的投诉时, 它审查该信息,以确定该信息是否与该机构遵守委员会的标准有关. 如果合适的话, 该等资料可提交院校及/或下次计划评估院校的访学小组. 本委员会随时保留要求附属机构提供资料的权利,并有权访问该机构以进行事实调查, 符合委员会政策. 如果委员会的调查得出可信的证据,表明存在系统性问题,使人怀疑该机构是否有能力满足委员会的标准, 委员会可援引政策中规定的制裁.

程序

  1. 在收到投诉后10天内,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确认投诉,并由委员会工作人员初步审查.
    投诉人有责任采取以下措施:
    1. 用尽可能清楚的措辞陈述投诉.
    2. 以书面清楚说明指称所依据的证据.
    3. 证明机构提供的所有补救措施(申诉程序, 上诉, 听证会, 等.)已耗尽. 申诉人应说明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
    4. 认识到委员会工作人员可将投诉副本发送给该机构的总统.
    5. 包括姓名和地址.
    6. 签署投诉.
  2. 在收到投诉后十天内,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由委员会工作人员初步审查. 个人投诉, 无论委员会是否采取行动, 将保留在委员会档案中.
  3. 委员会工作人员发现投诉不在委员会政策和管辖范围内, 投诉人将获通知.
  4. 如果投诉似乎在委员会的政策和管辖范围内, 有大量文献记载, 投诉的副本将被转交给该机构的首席执行官, 谁会被要求在30天内就投诉向委员会副主席致函并提交支持证据.
  5. 委员会工作人员将审查该投诉, 响应, 还有机构主席提交的证据, 并将确定以下之一:
    1. 该投诉将不再进一步处理. 投诉人会在十天内收到通知.
    2. 投诉有足够的实质内容,值得进一步调查. 如果委员会决定调查投诉, 它会通知投诉人其调查的决定,同时通知有关机构其调查的意图.
  6. 这是调查的一部分, 监察委员会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供资料,并可派代表前往该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委员会还可要求授予该机构资格或授权其运作的其他机构提供资料, 和美国的.S. 教育部. 如果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 展开调查的时间,视乎投诉的情况及性质而定.
  7. 薪常会拟备一份有关投诉调查结果的报告. 在委员会处理投诉之前, 该机构将有机会在30天内对调查结果作出书面回应.
  8. 欧洲委员会会考虑有关投诉, 投诉调查结果报告, 以及在就投诉作出处置时,机构对调查结果的回应. 尽管我们会尽一切努力尽快做出决定, 不可能保证完成这一进程的具体时间框架.
  9. 如果委员会的审议得出结论,有可信的证据表明,该机构没有达到认可标准或遵守委员会的政策, 委员会可以(a)向机构提供指示,要求其立即采取纠正行动, 或(b)援引政策中规定的任何制裁. 委员会还将安排适当的时间监测该机构随后的反应, 包括要求提交特别报告和委员会代表访问.
  10. 该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将由委员会副主席传达给该机构和投诉人. 如果投诉是由其他机构提交给ACCJC的, 委员会将在委员会作出处理投诉的决定后十天内向该机构提供说明投诉结果的通信副本. 该委员会还将提供美国的.S. 教育部通知处理任何投诉,直接或间接影响一个机构的第四条基金的资格.
  11. 教统会记录学生及公众对成员院校的投诉. 教统会职员每年向教统会汇报学生及公众对成员院校投诉的现况及解决办法. 在对一个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时, 任何投诉的摘要将提供给评估组主席,供评估组考虑.

Adopted June 1972; Revised January 1984, January 1993; Edited October 1997; Revised June 2001; Edited August 2007; Revised January 2013; Edited April 2013

见ACCJC的投诉政策
最后更新4/8/20